張貼日期: 2026-08-18 09:25:50 點閱:55
(一) 經政府機關核定具中低、低收入戶證明者或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或單親家庭。
(二) 父母之一領有中重度殘障證明無工作能力或學生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一) 德育成績:114 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 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請學校出具該學年德育成績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紀錄)
(二) 智育成績:114 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70 分以上者;惟學期成績不得有一科不及格。(請學校出具該學年智育成績證明)
(三) 特殊才能: 114 學年度曾參加校內比賽、全縣性比賽、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如國語文競賽、科展比賽、音樂性比賽、體育類比賽、美術比賽、數學競賽、網博比賽…等得獎者,請出具得獎獎狀影本以資證明)
(四) 教師推薦函(含家庭狀況、在校學習情況、老師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