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114年9月18日第3970次院會決議略以,自115年1
月1日起,擴大生育補助,在既有社會保險給付外,以編列
公務預算補足差額每胎補助至10萬元;如生育婦女無法參
加相關社會保險者,由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提供每胎
10萬元生育補助。
轉知「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 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14年11月13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468B號令訂定發布
張貼日期: 2025-11-19 14:28:43 點閱: 549 (223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